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浙政办发[2005]58号文件精神,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
《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按照打造“和谐绍兴”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个别地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
《条例》的施行,为我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贯彻执行
《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建和谐绍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
(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在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实行属地管辖。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省属、中央属、部队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和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按照统筹、效能、便民的原则确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