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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1、凡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的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地房管所登记;
  2、经房管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绍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
  3、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证明交房管所;
  4、市住房办和房管所派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办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所在单位及报纸上进行公示。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5、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住房办给取得购房资格者编号,并根据房源情况公开摇号,然后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择房购买。
  对优先售房对象不实行摇号制,由住房办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和可供房源直接确定购买顺序。
  五、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面积控制标准参照绍房改[1997]2号文执行,具体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为:
  一般职工家庭75平方米以内,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85平方米以内,具有副教授级职称的职工95平方米以内,具有教授级职称的职工120平方米以内,或根据家庭成员结构状况,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若因经济适用房套型关系超过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面积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六、售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组价原则按《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绍市价房[1999]35号)规定执行,每年确定一次。销售价格须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售房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采用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方式,具体由住房办根据可供房源和需求情况确定。
  八、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凡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其他事项
  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2、严禁炒卖及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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