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5日)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发[2002]6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切实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绍市府发[1999]51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住房办设在市房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售房原则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市区居民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行政府扶持、建设业主保本微利、住户个人负担的原则。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住房办依据市区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计算确定,报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售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线以下;
2、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
3、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4、家庭人数为2人及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售给部队团级以上的军转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外地高学历人才、落实私房政策中的“换约续租”户、灾后住房困难户。
四、售房申请及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