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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四、评选程序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2006年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命名程序如下:

  (一)自评申报(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并要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代表)。自评结果应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向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检查审核(2007年2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的申报,各地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群众有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三)社会公示(2007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后拟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在县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产生,并由市、县(市、区)分别向社会公示。

  (四)通报命名(2007年5月底以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其中成绩突出的,推荐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创建活动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劳动模范集体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有一票否决情况的问题,由原授予单位取消其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要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要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声势。各地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都应参加创建活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和协会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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