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新机制。全省建设用地年度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优先安排各级中心城市和重点镇,严格控制零星的一般性项目供地。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和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简化用地审批手续。
--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对按规划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和工业企业,已经退宅还耕的面积,可在新址等量置换农业用地,作为新的建设用地。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城镇闲置和因城市改造、退二进三或企业破产等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由市、县(镇)政府统一收回或收购储备,统一公开出让,实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和使用城市建设用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和使用,逐步使土地收益成为城镇建设主要资金来源。小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按法律规定上交中央和省的以外,留给小城镇,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
(十八)改革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
按照“政企分开、公有主体、适度竞争、政府扶持”的原则,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促进国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实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社会化服务。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出让转让使用权、经营权和命名权,盘活和优化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存量资产。通过市场建立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机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九)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城市建设筹资渠道,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城市建设。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对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可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变现再投入。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拓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部门增加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运用项目融资、股权投资、企业变现和BOT、TOT等多种投资方式,积极、合理、有效的利用外资。支持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投融资。
(二十)改善农民工进城发展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
--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一是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三是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一是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二是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三是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一是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二是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城镇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三是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二十一)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