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强化环境保护前置审批,严格控制新污染源,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关。
对以下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10类项目不予审批: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5.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7.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 “以新带老”、“以大代小”,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8.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污染防治规划、珠江综合整治、治污保洁工程和碧水工程、蓝天计划及东江流域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新、扩、改项目。
(二)切实加强环保资质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运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加强资质登记备案、业绩评估考核,实行劣汰优进的动态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三)要加强对县、区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制。发现新的违规、违法、越权审批行为,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法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凡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环保审批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不得予以核准、备案、发放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