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分类处理。对于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简陋、长期超标排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五小”等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于污染治理设施老化、处理工艺不完善、能力不足,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须立案处罚并报县级以上政府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停产治理,直至依法关闭;对于处理设施良好但排污超标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必须停产治理,直至依法关闭。
(三)核准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去向。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行联单转移管理,管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资质运营单位两个端口,确保危险废物得到科学、规范、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
(四)核准排污许可量。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越权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原属本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内、而现行规定颁发权在上一级的,要组织上报重新换领。对超量排污的企业要立即进行整改,制订并实施限产限排计划和废水回用计划,在环境容量许可的前提下依法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五)开展综合执法。以环境监察部门为现场执法主体,所有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现场执法统一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并将重污染源的现场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彻底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加重污染源监测、检查频次,加大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力度,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环保监督。
三、积极推进园区建设
各县、区要加快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对新批的重污染项目,视污染程度相对集中进园,集中治污,最大限度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我市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数码、石化产业的实际,要认真抓好电镀、化工、线路板等三类行业基地建设。要严格按照省的要求,尽快完成我市电镀、化工、线路板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今后,电镀、化工、线路板等重污染行业所有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定点基地建设,东江流域内不再审批定点基地以外的重污染行业新项目。各县、区在没有规划好重污染行业基地之前,相关项目一律暂停审批。
四、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的17座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产的要保证正常运营,在建的要确保按要求和计划建成投产,尤其要确保市梅湖水质净化中心二期、惠阳区污水处理厂和大亚湾中心区污水处理厂按要求和承诺的时间建成投产,水口镇、陈江镇、小金口镇、仲恺高新区污水处理厂2006年底前要建成投产,尚未开工建设的要克服困难,尽快开工建设,按时建成投产;“十一五”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逐项如期推进。要加快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和惠阳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进度,加快规划建设惠东、龙门县城和各中心镇的垃圾处理场,逐步构建全市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确保市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按要求和承诺时间建成投产。要加强重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真正发挥在线监控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