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培育和监督并重,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和群众组织。民间组织和群众组织要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使其更好地服务社区,促进自治。对公益性、服务性的社区民间组织和群众组织,要降低准入条件,简化申报、登记程序。鼓励民间组织承办政府推行的社区服务项目管理,推动政府部门部分剥离的行政职能中介化、社会化。加强对民间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有规范的章程并严格遵纪守法开展活动。
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建设平安和谐社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社区工作的规划指导、综合协调、督促落实,为党委、政府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提出建议。要细化工作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以及具体的负责人。要把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成效,纳入考核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内容。
(二)制定计划,分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省、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分步实施,务求实效。切实解决社区办公用房以及社区服务和活动场所问题;切实解决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福利待遇;切实提高服务居民的功能和服务居民的水平、质量。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社区建设工作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成立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领导、驻区单位参加的社区协调议事机构,研究、协调辖区的社区建设工作。发挥社区党组织统领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领导社区各种组织搞好管理和服务。增强居民群众、驻社区单位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激发参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主动性、创造性。
(四)典型带动,督促检查。平安和谐社区的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要围绕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县(区)每年都要抓一批平安和谐社区示范点。在培养和推广典型的实践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力度,总结经验,树立榜样。做到有抓手、有典型、有检查落实,培养一批在全省全国叫得响、过得硬的高标准社区。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及成效,使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共筑安居乐业美好家园的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