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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各单位财务及其管理人员;
  (四)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五)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六)各部门、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三、登记备案的责任单位和报送渠道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直属管理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是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责任单位;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由其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市公安局确认;无行政主管单位的,由其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市公安局确认。
  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本部门(单位、系统)以及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 按以下渠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各人民团体、金融机构、在嘉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自治区)驻嘉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本单位、本系统和下属管理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基本情况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报送。
  (二)国有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报送。
  四、登记备案的内容和报送方式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名单时,应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由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变更通知书》(样表见附件2),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登记备案人员因职务变动,不再属于登记备案对象的,由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撤销通知书》(样表见附件3),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变更、撤销手续。特殊情况下,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可将相关《通知书》传真至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通知书》正本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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