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2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实施意见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建立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备案”),是我市适应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实施公民按需申领护照的必要条件,是确保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效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登记备案”工作作为本部门、本系统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登记备案”,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入国(境)的有效管理,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为我市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登记备案的范围和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