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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实施前,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奖励转为股份(股权)时,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每股净资产作价购买;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企业净资产作价购买。
  (五)企业负责人直接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奖励股份(股权),其他受奖人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方式或个人名义持有。
  (六)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后,企业应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有关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七)上市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所有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并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免职或进行工作调整。
  第十二条 奖励股份(股权)在企业按同股同权的原则享有分红权,并承担股份(股权)贬值的风险。
  第十三条 奖励股份(股权)当年不得分红,从次年开始参与分红。作为风险保证金的奖励金未转为股份(股权)时不得分红,转为股份(股权)后的当年可参与分红。
  第十四条 非上市公司奖励股份(股权)的转让。
  (一)奖励股份(股权)持有人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期满续任或继续在本企业就职的,所持的股份(股权)不得转让。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审计合格满1年后,其所持的奖励股份(股权)方可转让。企业其他人员离任满6个月后,其所持的奖励股份(股权)方可转让。
  第十五条 非上市公司的奖励股份(股权)可采取转让、继承、赠与、继续持有等方式处置。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的奖励股份(股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回购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奖励股份的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股份(股权)在转让时按实际收入额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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