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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不如实开具扣押财物的书面凭证的;
  (六)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压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不书面告知申请人的;
  (三)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的;
  (六)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七)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九)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未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的;
  (二)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三)工作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的;
  (四)拒不实行政务公开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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