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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未按规定时限将所收款项全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或缴入财政专户的;
  (八)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九)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设立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不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按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六)不开具或不据实开具规定的罚没票据的;
  (七)违法收取押金或者依法收取押金后不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决定或退还当事人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十二)符合听证条件,被处罚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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