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六、应急保障
(一)指挥保障。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市规划建设局)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 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 接受、传递省、市、县(区)供气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二)通信保障。
1. 逐步建立完善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与各级应急组织、供气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报请市政府,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三)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四)宣传、培训与演习。
1. 应急培训与演习。
指挥部对所有参与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县、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机构负责各地以及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指挥部应给予指导。
2.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城市燃气供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2.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