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五)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要合理安排人员,保障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转;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工作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六)指挥协调。
1. 指挥部收到发生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 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七)应急支援。
当发生供气系统事故的所在县、区的应急处理力量不足,需要市、省支援时,由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由指挥部负责。
(八)新闻发布。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部决定,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省或新闻主管部门决定。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九)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五、后期处置
(一)总体评价。
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2. 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二)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