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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建办字〔2005〕93号)要求,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城市供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3. 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城市供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事件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程序制度,落实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州市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和重大燃气事件(Ⅱ级)。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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