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办理好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至2010年,在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整治未整治过的中低产田6.25万亩,新建小陂头68座。其中:省议案项目资金整治农田3.75万亩,新建小陂头38座;市、县(区)自筹资金整治农田2.5万亩,新建小陂头30座。整治的农田以完善农田排灌渠道为主,建成“涝能排、旱能灌、渠相连”的旱涝保收农田,示范带动全市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议案项目建设任务,参照各县、区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中低产田面积、已整治农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近几年国家农业综合项目实施农田建设等情况,分解下达各县、区任务(详见附件)。
整治农田及新建小陂头任务原则上每年要完成5年总任务的20%,年度间视各县、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市政府于2007年、2009年对各县、区实施的省、市资金整治任务进行阶段性检查考核,对未能按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市级考核结束后,接受省政府的检查考核。
安排至各县、区的省级整治农田及小陂头建设计划,各县、区可视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项目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整治的基本农田和小陂头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二是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三是基本农田未曾整治过,地块集中连片,农田整治项目原则上平原区集中连片2000亩、丘陵区集中连片1000亩、山区集中连片300亩以上。自筹资金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可视实际情况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