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导方式
㈠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督导方案,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的督导工作,并于5月底前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厅治贿办。
㈡省卫生厅将组成督导组对部分市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㈢具体方法
⒈听取汇报。听取被督导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参加对象为被督导部门和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
⒉查阅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记录、调研报告及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核实相关数据。
⒊开展座谈。召开由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和医务人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体会和评价。
⒋问卷调查。在适当的范围内发放问卷调查表,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反映,并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⒌反馈情况。督导结束前,督导组向被督导的单位反馈督导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卫生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督导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督导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2.在督导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如实反馈、上报督导情况。
3.在督导工作中,要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政策和精神,提高医务人员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和推广各地好的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
4.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对没有开展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或抽查不合格地区要责令“补课”。
附件:1.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表
2.医疗单位检查表
山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1:
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表
市 县
一、工作开展情况
1.2007年专人集中办公机构是否正常运行。
是□ 否□
2.是否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对2007年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