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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分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由市经济委员会定期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督察,每季度一次。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除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抽查企业等形式进行外,还要采取查阅台账、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年终考核采用百分制,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重点用能企业的3项定量指标以能源统计报表数据为依据。考核得分由市节能降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 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当年完成节能指标且基础工作考核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的企业为好;
  当年完成节能指标且基础工作考核分数60分以上(含60分)的企业为合格;
  当年未完成节能指标或基础工作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企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节能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市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为好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为合格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政府给予表扬。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外,当年内不得享受嘉峪关市企业分类奖励、财政扶持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不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有关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的评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能源浪费或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方式。
  市政府对考核为好的重点用能企业颁发节能优秀单位奖牌,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为好和合格的企业,可按当年节能量(按当年能源实际购进平均价折算成金额)的3-5%提取奖励资金,对节能降耗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提取比例由市经委审核确认。
  企业提取的节能奖励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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