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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11)进一步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防沙治沙等重点生态工程,坚持生态保护和治理并重,从源头上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合理利用水资源,保证生态用水,努力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所有矿产资源开发新建项目及已投产的矿山,必须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山环境恢复规划或方案,加强地表氧化矿、露天矿开采的环境监管力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制定生态补偿办法。旅游开发必须注重原生态的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原生态景观保持协调。建立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做到统筹规划,逐步落实《嘉峪关市“十一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定期公布生态环境质量。
  以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防治工作。要切实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膜,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农膜,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在大力推进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从强化监测和监管入手,保障食品安全。加快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步伐,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六、落实环保第一否决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2)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第一否决权。对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对未列入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对未按规定经过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不予审批立项,不予核准,不予批准用地,不予贷款,不予工商登记。对严重违法的,应依法取缔。建设项目初选厂址时,应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是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凡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并补办环评手续。对违规环评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严格实施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施工期环境监理。
  (13)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根据环境容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及排污状况等综合因素,将总量削减、总量控制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要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大气二氧化硫、水体化学需氧量削减任务,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指标。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无证排污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14)强化限期治理制度。环保部门受政府委托对超标、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超标排污单位有可能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处罚;对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要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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