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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除装载联合收割机及其常用必备配件外,不得装载其它货物,否则应按章缴纳车辆通行费。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在空车返回途经收费站时,必须按章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 跨区作业车辆经过公路收费站时,经查实所持《作业证》与车辆牌照不符的,收费站可暂扣《作业证》,并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补收应缴通行费,按应缴费额2倍加收通行费。凡涂改、伪造《作业证》的,收费站除没收当年《作业证》、补收应缴通行费外,按应缴费额5倍加收通行费。不出示《作业证》,强行通过的,收费站除没收当年《作业证》、补收应缴通行费外,按应缴费额10倍加收通行费。
  第十七条 对不服从收费站区管理规定,在收费站故意闹事,故意堵塞车道,影响缴费秩序的,按《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交通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障碍,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农机管理部门可取消其今后两年享受《作业证》的资格;情节恶劣的,取消其今后享受《作业证》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各地农机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确保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顺利转移。重点地区农机部门要成立农机跨区作业指挥协调小组,建立快速、有效的跨区作业指挥监控体系。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农民群众不得随意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对于违反规定者,当地农机、公安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对砸抢机车,拦截、敲诈机手的“车匪路霸”,公安部门要及时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跨区作业服务队在进行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行动,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巡警指挥,做到安全行驶。在公路上行驶时,不得强占路面、强行超车、并排行驶、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 各地农机、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及机手的安全检查,不带病出车,发现事故隐患和违章的,要及时纠正,保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牌证齐全,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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