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6年3月13日 苏农机管〔2006〕6号)


各市、县农机局、公安局、交通局:

  2003年,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对规范我省农机跨区作业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农机跨区作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深化农村改革和农机跨区作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我们对《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

  为规范农机跨区作业市场,提高组织化程度,保障跨区作业转移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保障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切实维护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确保农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跨区作业的宣传发动、信息引导、供需协调、安全生产、接待服务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