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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三)规范渔业捕捞行为。各地要规范天然水域捕捞管理,严格执行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尤其是对三峡、丹江等大型水库和洪湖、梁子湖等大型湖泊以及长江、汉江要限定捕捞渔船数量,逐步实行限额捕捞制度。要加强渔获物起捕标准和渔具网目使用管理,保护经济鱼类幼体资源。要坚决打击电捕鱼、毒鱼、炸鱼,使用灯光网、抬网和设迷魂阵等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不法行为。要强化渔船检验、报废制度,加强渔船安全管理。
  (四)加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摸清主要渔业资源现状,按照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晰、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原则,逐步将重要水域建设成为各种类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重点加强白鳍豚、中华鲟、江豚、大鲵、胭脂鱼等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及背瘤丽蚌、橄榄圣蚌、东方中华裂腹鱼等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全面整顿规范水生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湖泊、水库等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科学开发湖泊、水库的养殖功能,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促进保护。要将湖泊围栏养殖面积控制在水域总面积的10%以内,将水库网箱养殖面积控制在水域总面积的0.5%以内;凡湖泊围栏养殖和水库网箱养殖面积超标准的,要在2008年底前整改到位。严格禁止在作为饮用水源的湖泊和水库投肥养鱼和养殖珍珠。
  (六)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各地要革新传统的养殖观念,大力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调整和优化养殖布局,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进养殖证制度的实施。要探索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提倡并推广“种青养鱼”、“鱼藕共生”、“鱼鸭混养”、“小水产套养”、“网箱养鳝”、“虾稻连作”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标准化生产。
  (七)加强天然水域自然生态环境的修复。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采取闸口改造、建设过鱼设施和实施灌江纳苗等措施,恢复江湖季节性水文和鱼类生态联系,维护江湖水域生态的完整性。对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要采取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和植被种植修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八)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保障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得到相应的补偿和修复。对水利水电、桥梁建设、航道疏浚等涉渔工程,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渔业生态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充分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相关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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