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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3、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6、当年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7、当年购买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电脑、空调及贵重饰品)的或家庭拥有非生产生活所必须的高档消费品的;
  8、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9、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它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六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按市统计部门规定的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含各种形式的务工劳动收入);
  (二)奖金、补贴、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的馈赠现金;
  (三)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租赁和继承收入;
  (四)被征用土地的补偿金;
  (五)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费。赡(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高于协议、裁决或判决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农村低保标准的30%--60%计算;兄姐每月付给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扶(抚)养费,按低保标准的20%--50%计算;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非农业户口的收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七)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包括:按上年度市场同类物品价格计算的各类粮、油、菜、果、畜禽及其它农产品收入。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生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医疗救助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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