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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继续做好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分析和预算合规性审核工作。省、市(州)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共同组织做好县(市、区)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分析和预算合规性审核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实依法理财,认真配合省、市(州)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通过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分析,进一步摸清底数,剖析问题,对省管县(市)财政体制的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为制定和完善财政政策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开展预算合规性审核,进一步提高县(市、区)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指导县(市、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各项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五)推进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改革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是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5〕5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精心组织,改革和完善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方式。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财政收支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模式,县(市)加强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对其他大多数乡镇,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乡财乡用县管”的财政管理模式,对乡镇比照县直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乡镇财政收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切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分类制定乡镇支出标准,规定乡镇财政的支出顺序,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加强乡村财务管理,提高县乡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增强乡镇财力,提高乡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转型,建立健全“以钱养事”新机制,整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推进新农村建设。
  五、进一步明确职责,构建和谐的财政工作关系
  省财政厅将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强对市、州、县财政的指导和监管,不断完善调动市(州)财政积极性的办法和措施,在政策制定、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充分听取市(州)财政部门的意见,在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指标时,抄送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在抓好自身改革与发展的同时,要继续履行对县(市、区)财政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帮助县(市、区)解决财政困难,指导县(市、区)财政改革与发展,督促县(市、区)完成省、市(州)安排的各项财政工作任务;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意识,加快财政改革与发展,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主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努力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有关财政方面的工作会议,除全省财政工作会议、财政结算会议或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必须开到县(市、区)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开到市(州)一级。
  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全省统一的财政改革与管理工作量化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对市(州)级财政改革与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同时对市(州)上报的所属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必要时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县(市、区)财政改革与管理量化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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