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支持力度,统筹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坚持现行省管县(市)范围不变、财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未纳入省直管范围的市辖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和现行体制、政策规定,遵循“财力下移、困难上移”的原则,统筹市辖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理顺分配关系,加大对市辖区的扶持力度,提高市辖区财政基本保障能力,缩小市与区、县(市)与区之间的财力差异。省财政对在均衡市、区财力差异工作做得较好的市,通过激励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三、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一)继续实施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财政政策。一是延长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期限。对29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以2001年为基数,仍执行省集中税收增量全额返还的政策,其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部分,省财政给予20%的支持;对其他44个县(市),以2003年为基数,将省集中增量全额返还政策延续执行到2008年。二是继续实行财政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对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达到分类分档平均增长水平的,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对按财政供养人员计算的人均工商四税增长幅度单独考核,凡超过同级平均水平的,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三是继续支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四是继续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 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正常发放,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五是继续实行政法政策性转移支付,帮助县(市、区)提高政法经费基本保障能力,保证公检法司干警工资发放和部门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六是对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和离退休费给予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对76个县(市、区)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对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占30%)和26个县级区平均水平(占70%)两者加权平均水平的其他县级区给予适当补助,以减轻县(市、区)财政支出压力。为了缩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与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差距,省财政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和离退休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奖励和补助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具体政策措施,集中财力,着力解决制约县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长远性问题,建立提高县乡财政基本保障能力、从根本上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长效机制。研究制订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收支综合评价办法,认真分析评价,把考评结果作为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及时落实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切实加强奖励和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深入推进财政改革,切实加强财政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