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7〕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要求,从2004年起全省实行了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现结合近几年的运行情况,对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是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从运行情况看,省管县(市)财政体制调动了市、州、县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了县乡财政基本保障能力,推进了市级改革和城市区域经济发展。但是,作为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框架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新体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改革方向,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分类指导,认真研究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支持市级改革发展、增强市级财力的基础上,省、市共同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州、县财政管理,切实规范市、州、县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科学理财水平;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省管县(市)财政体制与市管县(市)行政体制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构建和谐的省、市、县财政工作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市(州)级改革和发展
(一)完善省对市(州)本级的税收增量返还和转移支付支持政策。一是实行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的政策,增强市州本级财力。以2003年为基期,对11个市(州)(不含武汉、黄石、襄樊、宜昌、十堰市,神农架林区比照县(市、区)政策执行)本级2004-2008年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增量财力,省财政予以全额返还。二是对部分本级财政困难的市(州)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帮助缓解市(州)本级财政困难局面。三是对市(州)本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调动市(州)人民政府支持县(市)发展的积极性。对13个市(州)(不含仙桃、潜江、天门市及神农架林区)本级,按照其所辖县(市)(含8个县改区及武汉市老四县,下同)财政收入增长享受的省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含工商四税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激励性转移支付),以及市(州)对所辖县(市、区)财力补助的增加额,省财政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