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积极深化镇卫生院改革。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镇卫生院为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各设床位20张,各增加编制4名。积极推进镇卫生院人事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院长应向社会公开招聘,院内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绩效分配效能工资制。除中央、省级支持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逐步解决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基本医疗设备。
(二)加强村级卫生所建设。村卫生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除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卫生所。村卫生所建设由市财政按每村1万元给予补助,确保到2008年三镇村卫生所全部达标。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每村一人),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劳务补助,所需经费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50元。
(三)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制定镇、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规划,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卫生局共同商定。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农村医疗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的转变。
(四)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本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群众满意的原则,在全市农村建立药品配送主体合法、药品质量保证、配送区域完全、供求主体契约关系稳定的药品供应网络。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镇卫生院不以谋利为目的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保证农民用药安全。
四、加大投入力度
(一)增加农村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市财政要根据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全额安排预防保健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并根据经济情况适当增加。2007年起,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技术引进专项资金。
(二)建立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建立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的制度,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特色专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重点支援镇卫生院建设。“对口帮扶”单位要签订协议,明确对口支援的关系、目标、任务、周期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下乡巡回医疗制度。市卫生局要定期检查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执行情况,要在对口支援1个周期结束前,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严格执行城市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实行市级医院新聘用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