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
问题和机关私设“小金库”问题处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7]41号 2007年5月24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下半年全省开展了清理检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各地、各部门通过自查自纠、开展交叉检查和省级直查查出了大量违纪违规问题,清理检查取得成效。省政府决定,今年上半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违纪违规问题和机关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处理整改工作。现就此通知如下:
一、严肃财经法纪
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问题和私设“小金库”问题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整改。对有意规避招投标、公示制、报账制和政府采购制度并获取非法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手软,不搞下不为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省财政厅要对少数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进行直接处理。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将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整改。各地、各部门将处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二、严格政策界限
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同阶段查出的问题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一)对自查出的一般性违规问题,由自查单位自行整改;对自查出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应从宽处理、重在整改;对自查出来但尚未自行纠正的问题,应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对交叉检查和省级直接检查出的问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
1.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应责令限期全额退还,限期纠正并视情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2.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之外其他支出的,应责令限期全额退还,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全额收缴。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或开支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应责令限期全额归垫,因资金数额较大难于一次归垫的,列出计划分期归垫。对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内容或变更项目实施地点的,属按规定可以调整的项目应补办项目相关手续,立即整改;属不得调整的项目内容应责令限期纠正。截留挪用支农、扶贫、救灾、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项资金,应依照财经法规严肃处理。对上述违法行为,应视情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