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大对城市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力度,大力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要紧密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达到65%以上的运行负荷率。
3.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制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此指标要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定期督促检查。
(五)健全和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保障各类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六)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国债资金、鼓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使用国内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同时,拓宽筹资渠道,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转制改企,实现政企、政事分开,企业化管理。新建污水处理项目要推行特许经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企业,不得设立新的事业单位。
(七)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明确污水处理单位的责任,把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鼓励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八)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报表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按季度对规划、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已建厂的运行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等实施跟踪通报。各市(州)也要建立对所辖市、县污水处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省政府“四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省建设厅成立“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负责全省污水治理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工作的实施。各地要把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按照目标要求逐级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和责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完成指标落实到每个年度,限期完成。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于4月上旬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二)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水资源忧患意识,向群众解释和宣传水污染治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使排污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污染者付费”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使付费成为自觉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督促检查。省、市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发展改革部门依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审批,并根据国家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或国债)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和收费办法的建立,收费标准的调整,收费收支情况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省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污水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定期印发《污水处理工作动态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