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发电调度监督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高效、清洁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对列入关停名单以及发电煤耗高于全省火电机组平均煤耗10%的小火电机组,在电网电力电量能保证供应的时期,应限制其开机或将其发电计划转让给大机组代发。
(六)加快电网配套建设。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关停计划,加快关停地区电网配套建设步伐,制订科学的供电方案,确保小机组关停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关停地区电力的正常供应。
(七)加大关停计划执行力度。对未经省政府批准到期应关停而未关停的机组,电力部门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电网公司将其从电网解列,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八)实行发电量计划保留。对按期关停的机组实行二至三年计划发电量指标保留,由其委托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代为发电,上网电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对不按期关停的机组,其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而逐年递减。
(九)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人员。关停企业人员原则上由本地区或本集团内部安置,实施“上大压小”容量替代的企业,应优先招用关停机组人员。其余分流人员由关停企业及所在市(州)政府负责安置。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市州政府对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有关停任务的市(州)要成立专班,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关停目标,对本地区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妥善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等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
(二)发电企业是实施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各发电企业应按照各市州制订的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对本企业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省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4:
全省城镇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省建设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 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全省城市污水治理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就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分年度目标为:2007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制定政策,加强指导。由省物价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研究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制定湖北省污水处理收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提出的“污水处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贴”要求,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7年内所有城镇全部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县城所在地要在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三)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加快设施建设。已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地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开展前期工作,2007年必须全部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倒排工期,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丹江口库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确保规划项目尽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