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十一五”期间,我省决定关停33台小火电机组共130.2万千瓦。其中:武汉市关停14台机组共53.8万千瓦,黄石市关停5台机组共23.6万千瓦,荆州市关停7台机组共16.9万千瓦,随州市关停2台机组共5.5万千瓦,恩施州关停1台机组共0.4万千瓦,十堰市关停2台机组共10万千瓦,荆门市关停2台机组共20万千瓦。其他市将根据环保检查、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复查情况另行安排。
分年度关停安排为:2007年年底前关停17台机组共35.3万千瓦,其中,武汉市关停9台机组共21.4万千瓦,黄石市关停3台机组共10.6万千瓦,荆州市关停4台机组共2.9万千瓦,恩施州关停1台机组共0.4万千瓦;2009年关停2台机组共2.4万千瓦,全部在武汉市;2010年再关停14台机组共92.5万千瓦,其中,武汉市关停3台机组共30万千瓦,黄石市关停2台机组共13万千瓦,荆州市关停3台机组共14万千瓦,荆门市关停2台机组共20万千瓦,十堰市关停2台机组共10万千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主要通过调整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复查等综合措施,依法依规关闭。
2.实行本地区、本集团新上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严格挂钩的原则。凡不按关停计划执行的地区、发电集团,一律不核准或上报新建电源项目。
3.坚持和谐发展,确保平稳过渡的原则。关停小火电机组进度必须视当地电力供应状况、电网技术许可程度而定,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4.实行发电企业业主为主体,市州政府负总责的原则。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7年4月底前,完成对初步列入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的所有制关系、资产状况、债务情况、人员结构等详细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对全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复查、甄别工作,提出关停建议。
(二)制订关停方案。8月底前,有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与所在市州共同拟定妥善解决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债务等问题的具体关停方案,经所在市、州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关停小火电工作专班审定。
(三)组织实施。9月起,按省政府批准的关停目标方案,实施2007年的关停工作。2007年底,提出2008年至2010年的分年度关停计划。
(四)检查验收。2007年底,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对前段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以后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年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本地区、本集团关停小火电机组与替代新、扩建项目核准挂钩制度。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政策,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并将其关停的方式,再替代新、扩建大型电源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关停容量,新旧厂要签订容量替代协议,凡没有落实关停容量、没有对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做出妥善安置的一律不予上报核准。
(二)加强对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对1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厂应实施在线监测,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提出限期整改或关停意见。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排放不达标机组名单,进一步采取综合限制措施。
(三)认真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电厂复查工作。省关停工作专班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在役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电厂及机组实施定期复查,不属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的机组一律逐步关停。
(四)严格小火电机组电价管理。省物价部门尽快将所有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调低到不高于我省标杆上网电价,并不得实行价外补贴;价格低于我省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仍执行现行电价。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要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