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城市圈内属关停范围的要率先关闭。若企业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出现生产工艺条件、产品质量、环保整治不达标或偷排放的,一经发现,则提前执行关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严格依法行政。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和产业政策等,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谐发展,在有序竞争中做大做强,促进水泥工业向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及水泥市场需求旺盛地区适度集中。
2.坚持科技进步,促进调整发展。按照高标准、专业化、高效益的方针,以关停落后机立窑、窑型改造、工艺转换为重点,支持水泥企业积极引进、开发和利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提高全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
3.坚持扶优汰劣,强化资源节约。要根据实际情况,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的改造与搬迁相结合。努力提高资源总体利用水平,控制石灰石资源过度消耗现象,加大废弃灰渣利用力度,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4.坚持区别对待,防止大起大落。正确处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关停落后生产企业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后工艺装备淘汰更新上,既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又合理把握力度和节奏,力争以最小的代价取得较好的效果,避免水泥工业出现大的波动和引起社会不稳定。
二、治理实施步骤
小水泥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3月底前,由各地完成对全省小水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初步确定关停取缔生产线和小水泥企业名单。
(二)下达任务阶段。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要求。4月上旬,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制定分阶段整治计划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2010年12月,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按本方案确定的整治范围分类分批实施关闭和取缔。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底,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对前段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以后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年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三、主要措施
(一)属于关闭范围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必须按期关闭和淘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就地销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关闭的,省环保、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督促市、州、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
(二)属于淘汰范围的窑磨等生产设备,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再生产,也不得再作为资产参与企业改制,更不能转卖给企业和个人,否则,将本着“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进行技术改造。省发改委在核准新建水泥项目时,要严格执行等量淘汰,对承诺淘汰落后产能没有兑现的地区,一律不予核准新建水泥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各市(州)及重点县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
附件3:
全省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省经委)
根据《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的规定和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责任状》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为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制订全省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