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造纸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造纸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查清造纸生产企业性质、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生产装备、主要产品、近年产值、上缴利税、职工人数等,并重点从产业准入、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造纸生产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2.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环保设施是否配套,是否正常运行;排污是否能够稳定达标,是否对饮用水源安全造成威胁;单位产品排水量是否符合限额规定;排污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等。
3.项目审核方面:重点查清其新、扩、改建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批或核准是否存在越权行为等。
4.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清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5.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清查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依法限期关停违法违规造纸生产设施或生产企业。
1.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2.2007年6月底前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
3.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4.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5.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6.属于关停范围的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期依法取缔或关闭、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销毁关键生产设备,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7.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一律不得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低水平改造扩能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加强对造纸生产企业的监管。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建设项目,禁止投资建设。没有环境容量或主要污染物总量余量的地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造纸项目。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以2006年12月31日为限,对属于关停对象的企业,一律不得补办环境保护、工商登记等手续,严禁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造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已备案的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土地等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2.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制度。环保部门应对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指导督促企业制定治污方案,开展污染治理。
3.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办法,对辖区内包括造纸企业在内的排污单位科学合理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定期对造纸企业吨产品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考核。
4.积极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环保部门要督促造纸生产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连接。环保部门要将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5.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造纸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