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集中销毁。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省政府对集中销毁关键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地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压小、上大”。省发改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省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在审批用地指标时优先安排。对2007年、2008年开工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地方,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在2007年底前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吨的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范围内县(市、区)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可免收污水处理费,相应经费由地方财政补足,省财政按减免额的50%对地方财政补助5年。
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省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
四、明确职责,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造纸、小火电、小水泥的清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于4月上旬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相关牵头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全面、准确上报相关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并在当地媒体上对关停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省发改委、经委、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程的牵头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加强督办检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跟踪报道。省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选派优秀人员参与工作,搞好协作。需要制定具体政策办法的,由牵头单位拟订相应文件并在4月底前出台。省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污染严重企业的监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省政府每年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认真考核,严格奖惩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附件:1.全省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全省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3.全省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4.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全省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省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切实解决我省小造纸生产企业污染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制定以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限期取缔、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实施关停、并转,限期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施,依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实现造纸生产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推进全省造纸行业产业结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