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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7〕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就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治理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城市污水为重点,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一)小造纸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6月底前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二)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年底前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2010年底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力争“十一五”期间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比重由46%提高到80%以上,采用余热发电技术的生产线达到40%以上。
  (三)小火电治理:逐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和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到2010年,全省关停33台小火电机组共130.2万千瓦,其中:2007年底前关停17台机组共35.3万千瓦,2009年底前关停2台机组共2.4万千瓦,2010年底前关停14台机组共92.5万千瓦。
  (四)城市污水治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配套工程,其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5%;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城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并保证正常运转;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汉江流域的县城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建成投产后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实际处理负荷率1年内不低于60%,3年内不低于75%。污水处理厂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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