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改革。改革征地制度,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最大限度地缩小征地范围;改革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并推广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使农民分享经营性建设项目长期稳定的收益;建立失地失业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深化农村投资体制改革。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个体私营企业在经营领域、发展项目、市场准入、技术开发、资源使用等方面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探索新型农村公共设施管护体制。政府牵头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长效管理体系,落实管理工作职责,形成广覆盖的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网络。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维护。对适合市场运作的部分,通过经营权转让、承包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或个人参与管护。
(三)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快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培育市场主体,支持和发展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产品经纪人,促进农产品销售。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与超市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对外贸易,注重对WTO协议保护期满后国际国内农业发展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及时收集和发布国际农产品市场信息,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组织和引导,鼓励从事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中介组织加快发展。
继续完善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重点扶持和装备具有一定优势的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科技创新主体,整合科技力量,加强科技攻关,抓紧组织开展对农业增产增效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优良品种的培育。加快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支持已有科研成果的中试和示范推广。
稳步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引导农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
发展壮大龙头企业。认真落实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从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为龙头企业快速发展提供条件,支持龙头企业搞好生产基地建设。
(四)调整收入分配结构。
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的稳步增长机制。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在合理划分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明确省、市、县三级财政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责任,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落实基本建设配套资金。
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调整投资方向,使新增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当前农民急需的农村安全饮水、血防、沼气、水利、交通、教育、能源、合作医疗、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做好财政支农资金的统筹使用,按照“资金性质不变、来源渠道不变、监督管理不变”的原则,以县为主体,规划为平台,以项目为载体,整合支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金融支农力度。积极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探索发放大额农业贷款的有效方式。研究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银行信贷资金的办法,采用先付利息后还本等方式,扩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重大农业开发项目的贷款。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农民投资投劳。采取财政补助、信贷贴息、参股经营、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采取经营权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企业参与农村水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殖小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营。完善“一事一议”办法,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主体地位,采取民主决策的办法引导农民投资投劳。
(五)改革户籍制度和城镇就业体制。
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和居住的体制环境。改革户籍制度,逐步使农民工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重点抓好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培训,强化岗位知识教育。拓宽培训渠道,整合培训资源,依托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培训组织和各部门,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灵活性的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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