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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失效]

  2、在我市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每30万元、当年纳税额每5万元;
  3、连续3年接受本市下岗、待业人员30人以上,并依法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者的企业。
  (五)市外客商为我市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及证书;捐资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投资5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六)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申请,并按此奖励办法提出奖励兑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投资服务保障

  (一)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个地点办公,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各部门要给予积极扶持,为企业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对来我市的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电,优先选配劳务人才。外来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并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为外来投资者搞好服务,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以及未经批准的检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对拒绝执行国家、省上和本市有关中外客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或个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向市政府经济发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也可向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行政监察部门提出投诉。
  (五)新办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市长牵头,以项目定政策,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制定颁布的优惠政策,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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