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1次。
3、引进有偿低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1次。
4、引进其它有偿付息资金,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自定。
5、引进独资企业的,视其投资规模大小、安置本市人员就业多少和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二)引进项目、技术,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
1、引进项目被我市企业采用的,按该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第1年税后利润的20%、第2年税后利润的10%、第3年税后利润的5%给予奖励。
2、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新增盈利的,按企业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企业减亏的,按企业当年减亏额的2%给予奖励。
(三)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自带项目、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市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企业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部门核定后的经济效益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使企业增加盈利,以上年税后利润为基数,年新增税后利润5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税后利润的40%给予奖励;年新增税后利润50-100万元的,按新增税后利润的30%给予奖励;年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税后利润的25%给予奖励。
(2)使企业减亏,以上年亏损额为基数,年减亏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减亏额的3%给予奖励;年减亏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减亏额的5%给予奖励。
2、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凡运用科研成果为我市各类企业开发名、优、特、新产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并收到一定效益后,除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受益企业还可按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的市内外单位或个人,其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在经营期内,使企业扭亏盈利的,每年由企业从新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25%给予奖励,盈利额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部门核定。
(四)凡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外客商,经本人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允许在嘉峪关市落1户(3人),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1、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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