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新办农业、林果业的企业,自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新办养殖业、渔业的企业,自有收入年度起,免征牧业税、农业特产税2年。
(五)市外投资者来我市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市外投资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同时接收原企业70%以上职工并重新启动运转的,每年比上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3年内减半扶持企业。
(六)市外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我市纳税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前3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扶持企业。
(七)利用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与市外投资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新增投资部分(不含原有资产)所占比例划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八)投资者以技术转让方式投资所得,当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技术转让方。
(九)市外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本市新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扶持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五条 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获得优惠地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投资者按优惠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已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1、半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2、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3、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1-3年内未建成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
1、在“三区一线”内投资的项目,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年(含建设期);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部门按规定的最低地价的20%收取;
2、在“三区一线”外、城市规划区内投资的项目,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年(含建设期),5年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部门按规定的最低地价的20%收取;
3、在城市规划区外使用戈壁荒滩土地的投资项目,从投资建设之日起,1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年后由土地部门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