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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 实施日期:2002年)废止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嘉政发[2000]77号)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超常发展,根据国家、省上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省外、市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市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市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三区一线”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均称投资者)。

  第二条 市场准入政策

  (一)鼓励、支持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任何项目。
  (二)投资者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市投资,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限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第三条 市民待遇政策

  (一)国外、省外、市外投资企业,在政治待遇、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社会服务等方面享受我市企业同等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适用于对本市企业的所有鼓励发展的政策。
  (二)投资者兴办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

  第四条 税收政策

  (一)新建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资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资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性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80%、后3年40%扶持企业。
  (三)新办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及技术先进企业、环境治理和绿化工程、环保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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