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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七)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办、领办城乡集体、私营及个体工商企 业。特别 鼓励在“三区一线”内兴办企业,除享受《嘉峪关市人才开发若干政策规定》及《嘉峪关市 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优惠政策外,经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离职在本市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兴办企业。离职期间,三年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原身份不变, 三年后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三年后不再从事个体私营经 济活动,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八)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逃税 、骗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创造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全面、客观、公正地看待 个体、私营经济。
  (十)有关部门要在质量、资质认证,项目申报,政策、信息咨询,职称评定,人才交流等方 面提供优质服务。
  七、切实维护城镇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调动、挪用、破 坏、侵占企业的合法财产。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收费时必须出示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甘肃省行政事 业性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加盖收费人员 印章,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否则,交费单位有权拒交,并向物价、 监察部门举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杜绝以权谋私和吃、拿、卡、要的现象,对阻 碍企业发展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政纪、法纪。
  八、本规定所称财政全额扶持、减半扶持的资金,由有关部门审核后,用于扶持企业 。
  九、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正式注册登记的各类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鼓励城镇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 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省上出台更为优惠的相关政策,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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