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或城乡集体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 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扶持3年,减半扶持2年。
(三)租赁、承包国有、城乡集体企业者,原企业欠缴的税款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一定时期 内分期缴纳。当所缴租金或承包费达到租赁及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租赁或承包者可取得 该企业资产产权。
(四)私营企业兼并其它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到兼并企业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五)被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的国有、集体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重新申报 ,有关部门只收取相关的变更费用。
六、积极引导,加强服务,依法管理,为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 好的环境
(一)企业在办理规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文化、环保等各种手 续时,各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按最低标准收费,定额收费的减半收取。
(二)企业需进行资产抵押,在房产部门办理手续时,银行贷款资产抵押管理费及它项权利证 明书手续费的收取应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度比照收取。
(三)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投入的技术股以及企业购买的专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过 评估后,可做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登记。
(四)为了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开拓精神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依托大 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多渠道培养企业用得上的人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各部门及 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个体工商户以当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或累计达到3万元为标准,可解决“农转非”户口1 人,免收有关费用,所解决“农转非”户口的人员必须是该工商户业主或直系亲属;城乡集 体企业及私营企业参照《
嘉峪关市地方企业分类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三 区一线”投资新办企业者,享受《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整体破产失业人员、国家计划内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兴办合伙企业 、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1998]30号)及其《补充规定》(市委发[1999]1号 )的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