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扶持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及社 会发展计划,从科技三项费中优先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
  (二)城乡集体企业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每年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 扶持3年。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公用事业、物资、信息、技术服务、商业、旅游以及社区服 务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扶持2年,减半扶持3 年;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 财政全额扶持1年,减半扶持1年。
  (四)投资新办农业、林果业的企业,从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新办 养殖业、渔业的企业,免征牧业税、农业特产税2年。
  (五)企业利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96]809号)中的资源作为 主 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经有关部门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 所得税。
  (六)对年产值在3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流通私营企业, 凡财务制度健全的,一律实行按章征税。在征收税款时要坚持依法征税、按率计征的原则, 不得多征。对当月开了发票的,按核定税额征收时,发票实际发生额应包含在当月核定的税 额之内,不许另外追加税金;若发票实际发生额超过核定定额的,应及时调整定额。在收取 增值税发票保证金时,要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严禁层层加码。
  (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可享受国家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国税发[199 9]49号)及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的有关 政策。
  五、深化城乡集体企业改革,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一)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收购、兼并、参股、控 股、承 包、租赁等)参与国有、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对竞价整体收 购企业资产者,允许以评估值为基价,上下浮动;资产大于负债者,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 随资走;一次性付款的,给予20%的优惠;资债相当者,按零资产收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