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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嘉政发[2000]78号)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地方经济,结合我市的具 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开城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实行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原则
  (一)允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市产业政策有关要 求的产 品、行业及领域。对实行许可证管理或资质等级审查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政策规定审 批,在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资格和条件审查方面,享受与国有企 业同等待遇。
  (二)鼓励投资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各类工业、特 色农业和第三产业等领域。
  二、改善城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享受以下优惠:在我市新办基础设施、公 益事业 等项目用地,享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新办工业、农业开发、高新技术 、新兴产业等项目用地,5年内享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使用费;愿意一次性享 受土地使用权者,减收80%土地出让金。
  (二)对生产经营所需能源、动力等条件,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解决,享受指标分配、价格、 费用等方面的优惠。
  三、拓宽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筹融资渠道
  (一)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逐步提高信贷投入比例,在贷款条件审查及办 理手续 、程序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企业。符合条件 的,给予办理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二)企业以土地使用它项权利证明书、房产证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金融部门按照《商业 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贷款。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它项权利证明书抵 押贷款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不超过票面价的80%。
  (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企业解决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
  (四)市财政每年在当年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规模较大企业的技改 项目、高新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及新建企业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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