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3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市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