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2004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运行程序初步规范,大多数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了保障范围,保障了农村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救助水平偏低、保障面偏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普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低保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自觉性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当前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强力推进,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提高保障标准。要根据低保对象最低生活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并逐步探索建立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化相衔接的自然增长机制。省政府确定,2007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实行差额救助。各地要按新的保障标准,深入细致地以户为单位核实家庭收入,据实确定差额救助额。不得以定额救济代替农村低保制度。要实行分类救助,对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单身(亲)家庭未成年人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可适当上浮救助标准。
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各地要按省政府要求,在调整低保标准、制定与完善家庭收入核实办法的基础上,在2007年4至6月底,通过组织开展低保对象排查,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实名制管理,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