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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本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警戒线为10%,反映地方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适应关系。

  债务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00%,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承受能力。

  偿债率:是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5%,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能力。

  上述警戒线均不得超过,若3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1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则不得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条 为提高偿还政府性债务能力,抵御债务风险,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初债务余额的3%-8%的比例建立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偿债准备金的规模最高以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

  (三)基础设施建设中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让收入;

  (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五)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六)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二十三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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