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及《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直和越城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没有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允许负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