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区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内重大公共性、基础性项目规划;
(5)市区村庄布局规划。
2、市规划局负责审批市区一般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初审需提交市规管委研究或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城市规划事项。绍兴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相应的城市规划审批工作。
(七)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市规划局等三个层次组成,其中涉及中心城市跨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前应经市规管委审查。
1、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审议、审批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由市规管委审核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事项,市区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方案。
2、市规管委主要审查下列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
(1)中心城市跨区域的道路、铁路、水路(港口、码头)、给排水、燃气管线和大型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及方案;
(2)中心城市内大型商贸、物流、会展、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影响城市功能布局的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方案。
3、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
(1)市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方案;
(2)市区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各类公开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
(3)城市对外主干道、组团间连接道路和市区城市主干道、地下通道、交通枢纽场站的规划选址;
(4)市区主要道路(详见附件)两侧各100米,历史街区和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周围100米线范围内的项目选址及规划方案;
(5)市区(不含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重要地段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规划方案;
(6)需提交的其他规划管理事项。
4、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各自职能范围内除上报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审核以外的日常规划管理事项,初审上报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市规管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事项。绍兴县、上虞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政区内相应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市区范围内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批准。若确因客观情形变化而需调整原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各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自2007年7月1日起,市区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对没有经法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项目应报市规划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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